我们希望通过本告知书向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商标法律规范对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以及我们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商标法律规范为您提供服务。 请您在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告知书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以做出适当选择。 一旦您使用我们的服务,即意味着您理解且知悉本告知书全部内容和有关风险提示,并同意我们遵照法律规范及双方的约定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4)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6.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7.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8.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9.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0.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1.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12.根据现行商标法律规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13.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律规范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请您仔细阅读并全面理解以上规定内容。
您承诺本次委托我们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诚信地向我们做出如下申明:
①不存在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②不存在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③不存在无使用意图的商标囤积行为。
④不存在申请具有不良影响标志的商标(例如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
⑤不存在其他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⑥不存在其他已知的违反商标法律规范的行为。